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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赋能科创企业发威廉希尔展的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3-05-10 18:26:44    阅读量:

  威廉希尔官方网站近年来,伴随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科创企业培育和知识产权孵化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科创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产生了丰富的知识产权积累。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新兴的融资工具,能够充分依托科创企业优势,突破传统融资方式限制,丰富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江苏分行投资银行部精准捕捉该领域产品创新需求和业务挖掘潜力,在系统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特点及功能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目前的市场现状、运作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基于商业银行视角提出了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赋能科创企业的相关建议。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经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并通过一系列的结构设计,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行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证券化产品在知产领域的创新应用,有效地提升了知识产权的流通性,并为知识产权定价提供了有益探索。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持政策持续出台、科学技术水平持续进步,我国科创企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知识产权积累较多。科创企业发展方面,截至2022年末,我国科创板上市企业数量超500家,累计培育“小巨人”企业约9000家,科创企业数量增长迅速。知识产权积累方面,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390.6万件,同比增长17.5%,有效注册商标4054.5万件,同比增长20.9%,国民创新积极性较高,知识产权成果积累迅速。

  目前,我国在全面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科创企业培育和知识产权孵化工作开展情况较好,未来前景广阔。但科创企业融资方式仍然较为依赖银行贷款、关联企业借款等方式,债券融资比例相对较低,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目前我国通过科创板等股权融资渠道丰富了成熟期科创企业的融资方式和退出渠道,但对处于发展初期科创企业的债权融资需求,仍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民间借贷等传统融资方式。从企业特点来看,发展初期的科创企业具备资产负债规模一般、可用抵押物较少、信用资质一般、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储备丰富等特点。从企业需求来看,科创企业对于信用方式的短期资金需求较强,同时企业管理层还有在融资的同时避免股权被稀释、管理经营权被影响的需求。从银行信贷融资来看,贷款审批对合格抵押物的审查较严,虽然部分银行推出针对科创企业的信用贷,但对企业在资产规模、股东背景、融资额度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一般科创企业难以满足。从传统信用债融资来看,虽然无需审查抵押物,但其注册发行也基本依赖于主体的信用资质,对于企业的过往发债历史、资产负债规模、收入利润情况和市场认可度均有一定要求。科创企业外部评级普遍较低甚至没有评级,缺乏直融市场发债经历,资产负债规模有限,收入尚未成气候,且单个主体的融资规模有限,难以直接作为主体在直融市场发债。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创新债券品种,有效针对科创及中小企业的特点及需求,较好地规避了传统融资模式的限制,进一步丰富了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一是突破了银行信贷在抵押物、授信额度方面的限制。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券证券化通过引入SPV的方式有效降低风险等级、提高投资人的信心,降低了对于抵押物的诉求,同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扩充融资额度,规避了银行信贷在授信额度方面的限制。二是突破了传统信用债对于主体资质和成熟度的要求。通过利用供应链上核心企业或增信方的信用、借助交易结构的设计,实现面向市场投资人的直接融资。三是探索了知识产权定价渠道。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不确定性使得知识产权本身虽然为科创企业所有,却难以及时为科创企业所用。知识产权证券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借助基础资产的构建,化无形为有形,在盘活科创企业存量资产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定价估值、交易转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2020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入高速发展期,截至目前累计发行只数90只、发行规模184亿元,整体来看具备融资期限趋短、本金兑付延后、融资成本较低等特点,并以交易所市场的类知识产权ABS为主。

  一是期限趋短。截至目前,市场已发知识产权ABS期限均控制在3年以内。其中短期化趋势明显,以1年以内期限为主,金额144.66亿元,占比接近80%。

  二是融资成本较低。截至目前,市场市场已发知识产权ABS优先档平均利率为3.77%。1年以内项目优先档平均利率3.74%,对比1年期lpr(3.65%),加点在10bp左右,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普遍到期一次性还本。截至目前,市场已发知识产权ABS中,过半数项目选择采取到期还本的方式发行产品,通过一次性还本的方式简化还款计划,减少企业支付压力威廉希尔。过手摊还项目规模占比32%,主要系融资租赁类ABS和类ABS项目。

  四是以深交所为主要场所威廉希尔。截至目前,83%的知识产权ABS市场规模选择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与深圳地区科创企业聚集、金融产品创新氛围较好有关。

  五是以债权为主要基础资产类型。截至目前,70%的知识产权ABS基础资产为债权,主要与基础资产构建难度较小有关。近年来,以融资租赁债权、供应链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ABS发展迅速。

  在业务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对于不同业务模式进行了有益且充分的探索,并对知识产权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概况和总结。

  根据基础资产不同和交易结构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多种业务运作模式,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专利许可、应收账款、和信托贷款等五种。

  融资租赁证模式是指相关企业将知识产权出售给租赁公司之后,回租该知识产权以继续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其享有的应收融资租赁债权作为证券化资产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实现资金回流,从而帮助知识产权人在不影响对知识产权继续使用和利用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

  ,又称抵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小贷公司等)把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而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会把多笔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聚集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以降低基础资产集中度,减少产品风险。

  专利许可模式是企业将知识产权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租赁公司,取得相应的许可费用,然后租赁公司再通过许可反向授权给企业使用,并以此回款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与融资租赁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需要两次专利许可,且回款现金流来源于应收专利许可费,而非融资租赁费,目前市场上以此模式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相对较少。

  应收账款模式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供应链领域的直接应用,是指企业把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所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证券化模式中,大型企业通常可以单独融资,中小企业通常采取联合融资模式“抱团取暖”。

  信托贷款模式指通过信托计划的设立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企业将其知识产权质押给信托,由信托贷款债权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

  结合国外国内业务实践经验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点主要来自于知识产权本身。与常规基础资产不同,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价值不稳定性,导致了将其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把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虽然本身并不违规,但知识产权本身能否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市场作为基础资产的主要是如知识产权债权、知识产权许可债权等,通过提前确定具体债权的方式,明确相应权利人、债权实现方式,进而保障基础资产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满足了证券化产品对于基础资产的准入要求。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可被多人重复利用,且存在被可分割许可使用的可能性。基于市场案例来看,知识产权本身通常不会转移,而是仍为企业本身所拥有,此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旧享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回款威廉希尔,若所有人将同一知识产权分别向多个对象许可使用,或者以不同形式分割授权给多个对象,则有可能减少未来回款,进而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目前,我国市场主要通过强调SPV对基础资产基本情况和资金回流情况的监管、披露,以此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相关债权被转让、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相关债权存在被转让的可能和风险;另一方面,在证券化产品成立后,若知识产权本身被宣告无效,则可能导致回款资金链减少甚至断裂的风险。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 不能追溯至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因此,以确定性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发生实际风险的可能相对较小。

  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进过程中可以担任协调人、主承销商、托管行、监管行、贷款行等多种角色,收取顾问费、承销费、托管费、贷款融资费用等,在增强商业银行创收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承销规模、托管规模等,提高自身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创新产品领域的领先地位。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中介业务,在企业发展初期介入企业服务的进程中,增强客户粘性,为今后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开展其他表内业务奠定基础。

  整体来看,商业银行应在厘清科创企业特点与需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定位和结构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作服务方案、制定营销计划,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发展,赋能相关企业同时,增强自身中间业务核心竞争力。

  制定综合服务方案,优选券商形成战略合作联盟,充分挖掘客户内在需求,发挥客户粘性较大、政府合作紧密的优势,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发展。在交易所市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流市场),建议优选券商形成战略合作联盟,共同制定服务方案,积极营销托管行、监管行、顾问方等业务角色,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创收能力。在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应立足于自身牌照优势和ABN业务开展经验,积极营销主承机会,为企业主承知识产权ABN,推动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份额。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备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创发展的政策背景,政府支持力度相对较大。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市场的监管者,在知识产权权属判定、基础资产适格等方面具备较强的话语权,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优先介入或主动引导发行人选择政府主导模式,可以有效提升业务落地成功率、降低业务风险。结合目前市场上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实际推动情况来看,政府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该项业务的主要推动者和主导者:一是单个科创企业融资需求、知识产权价值规模相对有限,难以和债券市场对于投资标的规模/流动性的要求相匹配,科创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能够有效组织特定类别的企业进行集群化管理和运作,更好地达到化零为整的效果;二是除了科创企业自身的融资变现需求以外,管委会、知识产权局等政府机构也有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新金融管理模式等方面的需要,客观上存在推动项目启动和发展的积极性;三是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产品仍处于发展的初期,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缺位,未来仍需要政府的持续引导和监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选择由政府主导推进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可以有效地控制、减少业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引发的潜在风险。

  整体来看,目前债券市场投资人久期偏好较短,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市场认可度不高,且考虑到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持续性,产品到期后可以考虑滚动发行。建议优先营销发行人短期产品,降低发行销售难度的同时,助力发行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此外,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发行人需要,灵活调整还本付息频次,制定具体摊还计划,以满足企业的融资期限要求,并通过具体条款设计助力科创企业进一步控制融资成本。例如,在供应链模式中,择优选择链上核心企业进行应收应付账款证券化,使得科创企业充分分享核心企业信用红利;针对信托贷款模式,由于底层资产具备非标色彩,可以引入相关企业母公司、地方国有平台或第三方增信机构,对底层信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对资产支持计划进行差额补足,以此对冲市场投资人对底层非标的疑虑。

  鉴于目前市场上知识产权证券化诸多模式并行,且各模式之间又存在明显的特征差异,商业银行在运作项目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企业需求、模式特点、营销及落地成功率、潜在风险等诸多因素,科学选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模式,灵活设置证券化发行条款,以此为基础制定营销方案和运作计划。

  模式选择方面,结合科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保留需要、构建基础资产的难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例如,对于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需求较强的企业,为了避免所有权转移而导致的不必要纠纷和舆论,从而对企业融资和上市计划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建议企业选择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特定期限收益权的模式,例如应收账款模式、信托贷款模式。

  条款设计方面,商业银行应灵活调整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次级比例、外部增信、底层资产构成,在便捷发行人和吸引投资人两大需求中找到平衡。

  一是做好信息披露。督导原始权益人及相关机构制定覆盖产品生命周期全流程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市场舆情风险。及时向市场投资人及相关方做好各方面内容的披露,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是做好现金流回款监控保障。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应该严格落实好作为监管行、托管行的相应责任,落实好募集资金用途监管职责,认真履行托管和划款义务。另一方面,应协调SPV等参与方做好现金流回款监控,避免资金挪用、资金混同的情况出现。

  商业银行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要参与者,担负主承销商、托管行、监管行等多种角色身份,对于产品运作、存续期管理有着最为直接的体会和实践。在业务实践过程中,可及时总结业务经验、记录疑难问题、留意制度空白,及时向监管做好沟通汇报、反馈建议等工作,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健全。